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|
第三十九条 |
本行业协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 |
第四十条 |
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浙江省经贸委审查同意,报浙江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。 |
第七章 终 止 程 序 |
第四十一条 |
本行业协会因故终止,须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 |
第四十二条 |
本行业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报省经贸委审查同意,并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生效。 |
第四十三条 |
本行业协会终止后,在省经贸委和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,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和一切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 |
第四十四条 |
本行业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行业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 |
第八章 附 则 |
第四十五条 |
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行业协会理事会。 |
第四十六条 |
本章程经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,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