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十条 |
本行业协会根据有关财经纪律,建立财务管理制度,定期向理事会公布财务收支情况。 |
第三十一条 |
本行业协会经费来源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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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本行业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会费;
(二)根据核定的业务范围,本行业协会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,承办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委托工作取得的收入;
(三)会员及有关单位、个人的资助、捐赠;
(四)政府资助;
(五)利息。 |
| 第三十二条 |
本行业协会经费用于下列项目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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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为实现本行业协会任务开展各项活动的开支;
(二)购置本行业协会必要的办公用品及设施;
(三)常设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、福利;
(四)其他所需正当开支。 |
第三十三条 |
本行业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 |
第三十四条 |
本行业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 |
第三十五条 |
本行业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 |
第三十六条 |
本行业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,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。 |
第三十七条 |
本行业协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 |
第三十八条 |
本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