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五条 |
本行业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;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下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。 |
第十六条 |
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; |
|
(一)制订和修改本行业协会章程;
(二)选举或罢免理事会成员;
(三)听取和审查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;
(四)修改协会章程:
(五)审议决定会员单位缴纳会费标准;
(六)决定本行业协会的解散或与其它组织合并、联合等重大事项;
(七)讨论决定其它重大事项。 |
第十七条 |
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,由理事会负责召集。在特殊情况下,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换届大会,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。
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代表表决,并获得半数以上通过,方为有效。会员代表大会通常每年召开一次。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:1、理事会提议;2、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共同提出。 |
第十八条 |
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前,理事会须提前7天向参会会员通报会议内容,否则会员代表有权拒绝参加。 |
第十九条 |
理事会成员从正式会员中选举产生,理事会每年召开1-2次。理事会由会长召集。
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由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,负责协会的工作,对外代表协会。
理事会决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。 |
第二十条 |
理事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执行机构,负责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任期四年,可连选连任。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一人,副会长及常务副会长若干人。 |
|